今日即評:讓病態吃播“吃不了兜著走”!

2022-08-03 04:00 播音主持藝考網 即興評述
圖片來源:博主短視頻截圖

 

日前,一位名叫“提子”的美食網紅博主拍攝水煮鯊魚和燒烤鯊魚的視頻火爆網絡,有科普博主反映,這條鯊魚是國際瀕危野生動物噬人鯊。7月31日,四川南充警方表示,經鑒定,視頻中的鯊魚確是噬人鯊,相關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噬人鯊,又稱大白鯊。然而在劍走偏鋒的吃播網紅面前,海洋霸主,也只不過是一道獵奇的“食材”。“直播經濟”方興未艾,各路“吃播”競相粉墨登場,在簡單粗暴的“吃吃吃”中,有些“吃播”以吃人所不能吃為能事,以吃人所不敢吃為樂事,全然不顧法律法規與社會影響。

 

噬鯊人盯上了噬人鯊,這不僅是一種令人瞠目的視覺刺激,更是一種令人無法容忍的法律挑釁。2017年3月,我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曾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公約禁止或者限制貿易的野生動物或者其制品名錄》,噬人鯊名列其中。

 

實際上,那個饕餮噬人鯊的網紅女吃播,很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為是在“玩火”。因此,不僅在視頻中打上“人工養殖可食用”的字幕來掩人耳目,而且在引起廣泛質疑之后,試圖以“不是噬人鯊是尖齒鯊”自辯?,F實情況是,噬人鯊根本無法人工養殖。隨著噬人鯊被“驗明正身”,網紅女吃播已涉嫌違法,等待她的必將是法律的嚴懲。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明確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019年,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曾審理過一起買賣大白鯊牙的案件。判決文書內容顯示,2012年9月,被告人張某將3顆大白鯊(又名噬人鯊)牙,以1.8萬元的價格賣給被告人顧某。經鑒定,這3顆鯊魚牙中有2顆為噬人鯊所有。最終,顧某因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張某因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非法買賣噬人鯊牙,尚且遭受如此嚴厲的法律制裁,非法買賣食用噬人鯊,必然會承擔更為嚴重的法律后果。值得一提的是,無論是從具體的法律規定,還是從現有的法院判例來看,關于非法買賣噬人鯊及其制品,都是堅持“買賣同罪”的。由此帶來的疑問是,非法購買并食用噬人鯊的網紅女吃播罪責難逃,但她的“上家”到底在哪里?
“女網紅用噬人鯊做美食”發生在四川南充,其本人也多次表示“鯊魚來源渠道正規”。如果說女網紅當時稱“渠道正規”,是試圖逃避網絡質疑和法律追責,在違法事實清楚、已然罪責難逃的當下,向公安機關匯報相關“渠道”,不僅是爭取寬大處理的唯一途徑,而且也是避免錯上加錯的關鍵所在。
享受美食本是人生一大樂事,但如果試圖以低俗夸張乃至違法的方式吸引眼球,終不免會“吃不了兜著走”。形形色色游走于道德與法律灰色地帶的吃播們,應該醒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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